【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综[2008]371号
【发布日期】 2008.09.19 【实施日期】 2008.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奶粉和医药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合价综[2008]371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调价备案企业: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市少数经营单位出现奶粉和医疗机构B超诊查价格上涨等不规范的现象。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牛奶(奶粉)和医疗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奶粉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296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奶粉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紧急行动。牛奶(奶粉)和医疗价格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牛奶(奶粉)价格监管工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职责所在,责任所系。各单位务必把做好牛奶(奶粉)价格监管做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价格监管,加大市场价格的巡查力度,确保牛奶(奶粉)价格的稳定。
二、加强牛奶(奶粉)价格监管,进一步落实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今年我局2008年第1号公告已将牛奶(奶粉)列入调价备案的目录,对列入调价备案的流通企业要履行严格的调价备案程序,严把价格审查关。对调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一律不予提价。同时对我市牛奶(奶粉)销量较大,前期没有列入调价备案的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分公司,现根据情况,增列为调价备案企业的范围。各县对当地牛奶(奶粉)销量较大前期没有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可根据情况,增列为调价备案范围。
以上调价备案企业提高调价备案品种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合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同时列入调价备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皖价电[2008]6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用于诊治因奶粉事件导致的婴幼儿疾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必须保持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药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加强奶粉价格应急监测,实行日报制度。加强对奶粉市场零售价格和原料奶收购价格实行实时监测,从9月19日起,我局对婴幼儿奶粉价格实行应急监测日报制度(《婴幼儿奶粉价格日监测报表》附后)。请相关监测点每天(含节假日)上午10点前,将本地销售或经营企业当日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价格传真报我局监测处(电话:3537590)。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奶粉价格情况,一旦发生异常变化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大市场价格检查力度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牛奶(奶粉)、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等,对不按规定调价备案、擅自提高价格和对不执行规定差价率、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对串通涨价、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落实商品明码标价制度,牛奶(奶粉)销售实行一货一签,价目价签齐全;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工作,凡涉及到牛奶(奶粉)、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举报要迅速查处,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畅通,确保处理、处置及时;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一:实行调价备案企业(名单附后);
附件二:婴幼儿奶粉价格日监测报表。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
实行调价备案企业
1、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国购长江店、环球广场店、恒丰店);
2、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第四分公司、第五分公司);
3、合肥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
4、合肥新站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5、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分公司。
附件二:
婴幼儿奶粉价格日监测报表
报送企业名称: 报送日期:
品名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零售价格
国内
贝因美
成长奶粉(二段)
900g(罐装)
雀巢
能恩(一段)
900g(罐装)
进口
惠氏
爱儿乐(一段)
400g(罐装)
多美滋
金装多乐加(一段)
900g(罐装)
注:1.每日(含节假日)报送时请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价格变动、市场供应情况等。
2.为保持数据可比性,请各监测点按本表监测品种、规格型号上报,各上报品种原则上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请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