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63号
【发布日期】 2008.09.01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三、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并制定具体带薪年休假计划,可以分批安排休假人员、分段安排休假时间。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因特殊原因需跨年度安排的,要按照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其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相应抵消所请的事假天数。
六、已实行规范津补贴的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以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为由发放津补贴。
七、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八、市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借带薪年休假名义滥发财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