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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8]84号
【发布日期】 2008.09.01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84号)

在肥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和城市建设迅猛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体量越来越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电梯井口高处坠落风险陡然增加,由于电梯井口防护措施不落实,导致电梯井口高处坠落事故在我市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电梯井口防护安全管理,规范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行为,预防高坠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等危险场所的专项治理,狠抓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各企业要经常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当项目进入电梯安装和装饰施工阶段时,总承包单位要与电梯安装等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交叉施工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杜绝因多单位交叉施工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而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技术方案时,要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电梯井口防护措施不到位,或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每个时段、每个部位、每个单位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责任,特别要加强电梯安装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要承担起由其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电梯井口安全防护的有关技术要求。
  1、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电梯井口防护措施。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在1.5m至1.8m范围内。
  2、电梯井口内必须在正负零层楼面设置首道安全网,上部每隔两层并最多每隔10m设一道安全平网,安全网的质量必须符合GB5725-1997《安全网》标准中安全平网的要求,进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对楼层和屋面短边尺寸大于1.5米的孔洞,孔洞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底部应加设安全平网。
  3、在电梯井口处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要醒目、明显,夜间应设置红灯示警。
  4、电梯井口的防护栏杆和门栅应以黄黑相间的条纹标示,并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标准进行制作。
  5、电梯井口防护设施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认可,并做好拆除或变动后的安全应对措施,同时要告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安全设施恢复后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有关现场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应将电梯井口等危险场所和部位具体情况,如实告知全体作业人员,使现场作业人员了解电梯井口的危害性、危险性,熟悉掌握电梯井口坠落防范措施,避免因不熟悉作业环境,误入电梯井口造成坠落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重点加强对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在建工程住人、电梯安装过程中交叉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必要时要暂停施工,责令其立即整改,从而确保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六、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电梯井口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电梯井口防护的施工企业、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和监理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因电梯井口防护设施不到位、管理薄弱而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格问责,同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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