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6月20日省律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0日省律协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业机构,在《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落实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和本会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第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和指导。本会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律师的积极性,通过推动实务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全省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就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我省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规范和标准、推进相关专业数字化;
(五)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相关专业法律服务;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披露、宣传等活动;
(七)开展与境外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律师交流活动;
(八)整理、汇编、评选律师在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文章、案例成果;
(九)完成本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要加强与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相应专业委员会的联络沟通,建立常态联动机制,鼓励共同开展相关专业活动,提升全省律师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内市、县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依章依规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行业发展水平确定。
专业委员会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事项由本会秘书处报省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组成人员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该届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等方式研究和落实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具体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规则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细则;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任期工作规划;
(三)就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工作内容提出具体的方案;
(四)落实专业委员会其他工作。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设秘书1名,秘书人选可以是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者非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突出成就、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秘书处备案并公示。顾问享有应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
秘书、顾问的任期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律师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本会秘书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委员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律师行业党委研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二)符合委员报名条件且在我省连续执业五年以上,或者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二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五)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人选通过竞争选拔与组织考核的方式产生。主任及副主任任命等事项由本会秘书处报省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是: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初步人选;
(二)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会或者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与本业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六)向本会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七)代表专业委员会进行年度述职并接受考核;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暂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专业委员会申请,由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秘书处备案并公示: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的;
(三)会长办公会认为其无法胜任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
(三)在我省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或者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连续从事法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
(五)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名律师原则上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委员,如因业务领域需要或专业委员会活动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
(三)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与拓展;
(四)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撰写专业文章;
(五)在执业所在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所在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报秘书处备案并公示: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的;
(二)全体委员活动年度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四)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五)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情形的,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报秘书处备案并予以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市、县律师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推荐或者本会秘书处推荐的方式,增补人选建议名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原则上按专业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成立后两个月内提交任期工作规划,于每年年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本会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开展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等形式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当注重实效。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分管会长及本会秘书处审核、备案。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预算、经费来源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会议等通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加强联动,联合举办相关业务活动。鼓励专业委员会积极承办全国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与各地律师协会、业务领域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专业委员会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起草或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将所完成的建议稿报本会审核,由本会送交委托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报送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并在本会指定或允许的宣传平台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当对全省律师开放。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者按照实际活动时间计入律师培训课时。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履职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组织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的履职考核,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对委员的履职考核。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实行基本考核和附加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基本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举办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二)承办或联合承办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三)组织委员向全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长三角律师行业业务交流活动、安徽律师论坛等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省级法学杂志等报刊发表论文情况;
(四)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附加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
(三)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开展行业内外、省市联动的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开展其他活动对扩大行业影响有明显成效。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基本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
(二)每年提交业务研究文章或案例情况;
(三)完成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附加考核的内容”的情况;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出版书籍、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三)在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中,对行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执业所在地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所在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情况。
履职考核的具体细则,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主任、优秀委员评选表彰和下届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以本会或者本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的,须经本会批准。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交流活动,应事先向本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提交本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者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向本会报批。
未经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账号,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参加行业内外有关组织举办的交流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的成员,需冠名专业委员会职务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本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本会会费、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交纳的活动经费等。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需要本会支付费用的,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方案,预算应列明收取和支出明细,包括资料费、印刷费、会议场租费、住宿费及与会人员伙食费等,经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自行组织的社会赞助等收入外,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下”、“以上”等,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