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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审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严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纪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合监[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08.26 【实施日期】 2008.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审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严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纪律的通知
(合监[2008]13号)

市直各有关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开展资产核查工作。现就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产核查工作的领导,设立资产核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按时完成资产核查工作任务。

  二、市直各单位在资产核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填报资产核查报表,真实反映土地和房屋构筑物产权情况、出租出借和收益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不得改变现有资产用途,确保资产核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市直各单位在资产核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者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不组织或不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未按时完成资产核查工作任务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证照及会计资料的;

  3、擅自改变现有资产使用现状的;

  4、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

  5、不配合重点抽查,阻扰、干预核查组正常工作的;

  6、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四、市核查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核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者责任:

  1、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疏于监督检查的;

  2、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接受单位宴请或财物的;

  3、在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市直各单位要切实抓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资产核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党政纪要严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监察局
合肥市审计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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