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08]85号
【发布日期】 2008.08.21 【实施日期】 2008.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肥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签订税费缴纳补充协议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8]85号)
各外地进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地进肥施工企业施工产值、税金的管理,保证建筑业为合肥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18日起,所有外地进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签订《合肥市进肥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税金缴纳补充协议》(详见附件),凡拒绝或未签订定税费缴纳补充协议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合同备案和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进肥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税费缴纳补充协议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进肥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税费缴纳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为了全面反映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在肥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在肥完成的施工产值、税费按时纳入我市统计和收缴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特签订《合肥市进肥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税费缴纳补充协议》。
1、 承包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
6、开竣工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_日。
7、中标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保证本项目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向合肥市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8、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将合肥地区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指标等编制统计报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并缴纳相关税费。
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发放手续时同时审查在肥中标企业在肥领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相关缴纳税费凭证。
10、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加条款。如有违反,施工总承包单位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直至清出合肥建筑市场。
发包方(法人盖章): 项目承包人(盖章): 项目担保人(承包法人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招标管理部门(盖章) 合同备案部门(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