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5〕3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慧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余慧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王文锋 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
胡馨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张健文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戴彩霞 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王清堂 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万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