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54号
【发布日期】 2008.08.11 【实施日期】 2008.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合政办〔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发〔2006〕117号),市政府决定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年公布各县区、开发区单位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
(一)公报指标为全市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单位GDP电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各县区、开发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二)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从2008年开始实施。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每年8月初和8月底联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上述公报指标。
(三)2008年8月公布各县区、开发区2007年单位GDP能耗指标并作为各县区、开发区2008年单位GDP能耗考核的基数。
(四)各县区、开发区单位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等公布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数据计算说明
(一)计算公式(略)
(二)能源消费总量用等价值计算,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用当量值计算。
(三)GDP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2005年可比价计算。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顺利实施。
(二)能源统计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健全统计网络,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使能源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认真研究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和决策体系,将“十一五”期间年度节能降耗总体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如期实现。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