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国资办[2008]95号
【发布日期】 2008.08.08 【实施日期】 2008.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奖惩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国资办[2008]95号)
各委属企业:
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二、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地出差、出国、休假等,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外出之前3天填写《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并盖章,报市国资委办公室。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工作岗位地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销假。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差或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将对请销假情况登记备查。
五、对不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无特殊原因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
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地点
联系方式
外出时间
请假事由
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
委领导
批 示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