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2月1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了《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设立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通过省级补助资金,推动市县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权益。
二、起草过程
省财政厅组织研究起草《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征求了省残联、各市财政及残联部门、厅内有关处室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同省残联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5个部分,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聚焦重点支持领域。明确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无障碍改造、服务能力提升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是明确资金分配方式。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综合考虑各地残疾人数量、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指标,并向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别山革命老区适当倾斜。
三是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资金调度,跟踪资金流向,防止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