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湾政办〔2025〕1号
施行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湾沚区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五条”政策》已经2025年2月14日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17日
湾沚区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五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创新资源统筹,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 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1. 加快培育未来产业,对总投资超1亿元、新增固投占比80%以上的未来产业领域项目,给予关键设备投入、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建设未来应用场景,遴选一批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解决方案,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布局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对在区算力使用方(自建自用除外)和提供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服务的数据生产处理供应商,按上级奖补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
2. 对“211”产业中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经区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达到5%、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年增幅达到10%、3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年增幅达到15%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省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完成入库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入规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根据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批设立或升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人社局)
二、 支持企业技改扩能
5.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不含税)10%、11%、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智改数转网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软件或系统购置额(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6. 经省级认定的“三首”产品研制企业和示范应用企业,给予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研制单位,按产品单价(货值)的15%,给予研制单位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三、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7. 当年技术合同登记认定且技术交易额超过20万元(含)的技术合同,除关联交易外,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购买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现有创新平台为“211”产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需求方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8.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9. 对获得国家部委、安徽省、芜湖市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奖励0.5万元。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新发布的科技成果,按登记发布数量给予成果所属单位最高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 支持科技人才引育
10. 申报获评省A、B、C、D层次人才,分别按最高200万元、70万元、35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引进1名博士后(在站工作2年及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11. 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人才稳定就业,分别按2.5万元/人、1.5万元/人、0.2万元/人、0.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最高50万元;吸纳区内院校学生就业,奖励标准上浮50%。(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12.“211”产业企业新引进、培育副高级职称人才和正高级职称人才稳定就业,分别按1万元/人和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新引进、培育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别按0.5万元/人、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引育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一事一议”。职工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0.2万元/人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五、 支持创新生态发展
13. 对当年新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奖励。按照每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成本的50%,每年给予企业奖励。对专利转化运用,经认定质效显著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4. 对主导完成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团体标准每个单位不超过3个),对参与完成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根据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5. 加快鸠兹科创湾建设,对于新入驻企业,按照当年市级鸠兹科创湾奖励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整合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科创类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投集团)
六、 附则
本政策内的各项措施与国家、省、市、区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内的同类型补助政策。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提质增效等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享受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