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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国资分配[2008]94号
【发布日期】 2008.08.05 【实施日期】 2008.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国资分配[2008]94号)

委属各企业:
  经2008年8月4日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中共合肥市国资委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相关规定,列入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四)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五)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按《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核确认的财务数据计算。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效益年薪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与经营业绩挂钩计算的收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益年薪按《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以及其它可以确认的依据计算。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的计算系数为1,党委书记、总经理薪酬系数为0.9,其他领导人员薪酬系数为0.8,顾问为0.75,调研员为0.7。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每月按月均基本年薪的70%(投融资类控股公司按65%)领取,其余30%(投融资类控股公司35%)部分按月缴入风险基金共管专户,待年度考核时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效益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效益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部分缴入风险基金共管专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时清算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基本年薪月均数计算缴纳。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缴付,缴付金额及比例不得突破相关规定的上限。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将职务消费货币化,具体规定按《关于规范委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合国资党发【2008】44号)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通知》要求,不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企业负责人的,不实行年薪制,其在企业只能领取岗位补贴,且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机关收入水平或同级别应享有收入水平的50%。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在计算企业负责人年薪时,不纳入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对于企业工资总额和其它人工成本费用超常规、不合理的增长,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取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效益年薪。

  企业负责人对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负有主要责任,收益上缴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年薪兑付挂钩。

  第十八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企业负责人当年的效益年薪。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企业负责人当年的效益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公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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