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08]109号
【发布日期】 2008.07.29 【实施日期】 2008.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外国语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0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审批合肥市外国语学校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18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市外国语学校对招收的初中毕业生,继续按每生每学期85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
二、根据教育部“凡进入外国语学校必须测试后方可入学”的规定,对参加入学考试的学生,可以收取每生30元的报名考试费。
三、学校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