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5〕4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芳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李芳 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陈昔佩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新峰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苗诗琪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孟宇擎 安徽界城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胡柱国 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四、滁州市
王欣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五、马鞍山市
杨帆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周能友 安徽大森(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陶思召 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六、池州市
束介挺 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