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8]34号
【发布日期】 2008.07.21 【实施日期】 2008.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合建设[2008]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