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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07.19
【实施日期】 2008.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建设(管)局,包河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统计部门的支持与合作下,在各县建设(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 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开展顺利,统计数据的实效和质量得到了长足提高。但从2007年度建筑业统计年报完成情况和今年一季度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看,仍存在不报、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问题。为切实做好今年全年乃至今后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根据全省建筑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要确定企业统计负责人,并对报出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要落实专职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要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凡在我市注册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企业,都必须按照我委和市统计局对建筑业统计报表工作的要求,及时上报季报、年报和一级建筑业企业月度快速调查表等相应报表。
  二、各县(区)建设(管)部门、市建筑事务管理处要落实业务部门,明确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进一步加大统计工作力度,扩大统计覆盖范围, 确保季报、年报和一级企业月度快速调查表统计报表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全面性,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我委及各县(区)建设(管)部门将会同市、县统计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业企业完善统计工作制度。
  三、我委将对建筑业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发生的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不报、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行为,纳入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范畴,与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年度评优评先和日常业务事项办理紧密挂钩。
  四、凡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建筑业企业,我委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并在资质申报、资格注册、施工许可、信用确认、外出证明、评优评先等业务事项办理和市场准入管理环节中加以限制,直至企业统计工作在限定期限内确已落实到位。

  附:2008年一季度未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的企业名单(略)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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