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评协〔2025〕3号
施行日期2025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更加公平、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评协办〔2019〕97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6号)等,省评协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原省评协《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3月4日
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 工作指引(试行)
为有序开展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评协办〔2019〕9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初审与受理
(一)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
2.需进行评审的评估报告;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评估机构出具的异议书面说明;
4.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工作底稿。
(二)委托专业评审材料审核要点:
1.评估报告是否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由资产评估师签发的报告;
2.委托评审事项是否属于专业技术评审范围,即为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是否在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
4.人民法院是否在三日内将书面异议交评估机构要求予以书面说明。
5.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经审核,对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将评审材料予以退回。
二、 评审收费及用途
(一)依据《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办〔2019〕96号)要求,根据评审项目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
1.单项实物资产的评估项目收费1.5万元;
2.有一定复杂程度,涉及多项资产、多地区的评估项目收费3万元;
3.复杂程度较高,涉及证券业务、多项评估报告等情况的评估项目收费5万元。
4.专业评审过程中,如需开展现场调查,另行收取现场调查费用。
(二)对同意受理的委托技术评审事项,确定收费标准,及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发出收费通知,载明收费金额、付款时间要求(收到通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逾期未汇款,视为主动放弃委托。因省评协与省注协共用账户,由省注协开具往来结算票据。
(三)评审收费全部用于支付技术评审专家劳务费。
三、 具体实施
(一)组建评审专家组
省评协收到评审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结合评审工作量大小,从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选定不少于三人组成专家组。指定一名专家为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专业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评审工作要求
1.专业技术评审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的书面异议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如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结论。
2.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如需延期,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协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3.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①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②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重点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的书面异议逐一发表的意见;③专家组成员签字。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①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②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③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依据;④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全部专家组成员署名。
4. 专家组得出评审结论后,应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及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5.专家组成员须签署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承诺函。
6.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将出具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一式两份)及完整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提交省评协。
四、 提交评审结论
省评协依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形成工作回函,连同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提交人民法院。
五、 资料归档
评审工作完成后,省评协将人民法院提供的委托评审相关材料、专家组出具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承诺函等,建档保存备查。
六、 评审专家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取酬的原则,评审收费全额分配给评审专家。
评审费分配计算公式:
付费基准=评审收费(税后)/(1.2+1×成员人数)﹝组长系数为1.2,成员系数为1﹞
应付组长劳务费=1.2×付费基准
应付成员劳务费=1.0×付费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