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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安监支[2008]7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9 【实施日期】 2008.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安监支〔2008〕78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008年奥运会临近,且我市已进入高温天气,为确保奥运会期间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监控状态,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监控和管理情况;
  2、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申报情况;
  3、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制定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须资金的投入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
  二、检查要求
  1、根据《合肥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市安监局重点检查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
  2、加油站作为重大危险源中较集中的一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检查和监管。
  3、各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要认真部署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4、汇总表中未登记的重大危险源,各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要全面进行检查,并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规范管理,同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档。
  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日程安排
  1、7月 11日-7月31日为集中检查阶段,市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对重大危险源逐项进行检查。
  2、8月1日-8月10日为市局抽查和情况汇总阶段,各县区(开发区)安监机构将检查、查处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市局,市局将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重大危险源汇总表》(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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