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公[2008]50号
【发布日期】 2008.07.09 【实施日期】 2008.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建公[2008]50号)
各县区工业园区: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合肥市市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是指三县四区及开发区所辖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本指导性意见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 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道路交通建设工程
一、工业园区内属于城市主干路网的主干路及以上道路,其设计要求需符合城市道路建设总体要求,本指导性意见仅针对园区内次干路及以下道路提出规划建设要求。
二、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园区道路用地占总用地比例15-20%。
三、园区道路控制要求
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5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6米,双向二到四车道。推荐断面如附表1。
表1 工业园区内道路推荐断面形式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米)
断 面 描 述
支路
18
10米机动车道+4米人非并板×2
支路
24
14米机动车道+5米人非并板×2
支路
26
16米机动车道+5米人非并板×2
次干路
30
16米机动车道+7米人非并板×2
次干路
36
23米机动车道+6.5米人非并板×2
次干路
40
24米机动车道+8米人非并板×2
次干路
45
24米机动车道+4.5米机非分隔带×2+6米人非并板×2
四、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
五、道路设计要求
(一)园区内道路路幅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需求和交通安全;
(二)道路建设应按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管线位置一次建设到位;
(三)相关绿化、路灯、人行道(含道路无障碍设施)、消防栓等道路附属设施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四)统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隔离设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工业园内应有统一的街具设计;
(五)交叉口必须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主要路口按“3拓5,4拓6”原则进行交叉口进口道拓展;
(六)优化公交站点布局设计,结合站点布局和停车布局综合考虑公交港湾式停靠并错位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宜布置在交叉口出口道50-100米以外,设计时需要结合道路等级及线路重复系数满足国家规范并按上限考虑。设计公交港湾时需同公交部门协商,并在尽可能减少拆迁量前提下布设停车港湾。
第六条 供水工程
一、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满足园区企业工业和生活等各类用水的需要。规划建设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一根输水管发生事故时,另一根输水管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工业区内用水量指标应符合表2及表3要求。
表2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立方米(k㎡·d))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M1
一类工业用地
1.20-2.00
M3
三类工业用地
3.00-5.00
M2
二类工业用地
2.00-3.50
表3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立方米(k㎡·d)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W
仓储用地
0.20-0.5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25-0.50
T
对外交通用地
0.30-0.60
C
绿地
0.10-0.30
S
道路广场用地
0.20-0.30
D
特殊用地
0.50-0.90
二、供水管道工程主要设计建设要求
(一)管网布局及管径设置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三)管道埋设深度:管顶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部分路段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不小于1.2米;
(四)管道位置:一般设在路中心线东侧、南侧,人行道或路边绿化带下;
(五)管道施工须由供水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管服务,并由供水管道专业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城市排水和防洪工程
一、依据合肥市排水、排涝专项规划,园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排水、防洪详细专项规划,并将审批后详细专项规划报报行业管理部门(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备案。应将园区排水、排涝及再生水回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计划,与园区道路同步或超前建设。
二、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地形及竖向规划,合理划分雨水、污水排放分区,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
三、园区排水设施建设必须兼顾上下游,不能影响周围区域的排水。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四、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经许可才能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内,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未覆盖区域,园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执行环保排放标准,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水体。
五、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园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六、园区排水工程主要建设及管理要求
(一)根据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制定年度排水工程建设计划,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执行雨、污分流,随道路工程同步建设雨、污水管;
(三)线位置需经规划部门定位确定;
(四)道路建设时统筹协调各管线,考虑排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五)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六)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七)园区内部排水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排水管网竣工资料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供电工程
一、各园区变电所选址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原则应按照每4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4所示。
表4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线通道宽度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二、各园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各园区核心区的变电所必须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内式。
三、园区变电所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按照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
四、园区供电线路原则上应随道路同步建设,并接入园区企业内部。线路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所处的地段不同,采用架空或地下敷设。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一)架空线路
按标准化线路设置,18米主杆,240绝缘导线,低压线路及过路线路均按入地处理。
(二)地下敷设
1、排管
(1)主干道按不小于24孔排管,尺寸为2.4米×2米(宽×深);次干道按16孔排管,尺寸为2.4米×1.6米(宽×深);
(2)若与110kv变电所1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管材应选用玻璃钢管,其技术要求符合110kv电缆规范;
(3)若与110kv变电所10kv进线同路径排管,应增加10kv出线回路数排管;
(4)辅排按8孔排管,尺寸为1.5米×1米(宽×深)
(5)所有道路交口排管应沟通;
(6)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2、过路排管
(1)新建道路:每150米~200米设1处过路排管,孔数为6~8孔;
(2)改建道路:按实际情况实施;
(3)管顶与成形路面距离为1米。
3、工井
原则50米设1处,若主排、辅排路径在快慢车道上,其工井均应预留管孔引至人行道侧50cm处并设置手孔井。
(三)沿道路要求每一公里设置一座开闭室,占地约375平方米,尺寸为15米×25米。
第九条 燃气工程
一、园区内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二、园区应统一规划,按其人口、工业用气需求等综合考虑道路燃气管道的大小,应能形成环状管网,以保证供气的安全和稳定。
三、园区道路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各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划定位留设燃气及其它埋地管线的管位。根据规划要求,燃气管道一般位于道路的东或南侧;对重要道路,应考虑双侧预留燃气管位。燃气管道实施时,不宜一条路分成几段实施,人为造成接点增多,形成安全隐患。
四、园区的燃气管道建设及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供热工程
一、工业园区的用热应当优先考虑城市热力管网,配套的热力系统应符合合肥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二、热源布局应结合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既要考虑目前急需的现状负荷,又要适当兼顾远期发展的负荷。
三、热电联产热源为城市集中供热主要发展方向,应坚持热电联产为主,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的原则。在以常年蒸汽用户为主要负荷的区域,热源应以热电厂为主。冬季供暖为主要负荷的区域应尽量利用热电厂供热,电厂不足部分可以供热锅炉房为热源。
四、园区供热系统采用分区集中供热方式,每个供热分区设相应的热源厂、枝状供热管网,使每个供热分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供热体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供热分区间实现局部联网,互为备用。
五、园区供热管网工程主要设计建设要求
(一)集中供热管网敷设方式应以“直埋”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架空敷设;
(二)管线布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力求平直,尽量选择人行道下敷设。根据规划要求,供热管线一般敷设在道路的北侧和西侧;
(三)穿越主干道和跨越河流及铁路时,采取顶管和随桥架空方式;
(四)适当考虑今后热用户的增加,管道应予留三通,方便连接;
(五)尽量避免主要交通道路和繁华的街道,以免给施工和运行管理带来困难;
(六)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应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
一、工业园区路网建设过程中,应预留充足的弱电管网位置,并共同建设弱电管沟,其中主干道路20~30孔,次干道路15~20孔,支线道路10~15孔,弱电管网与相邻其它管网及交叉管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工业园区每隔300~500米应建设一个移动通信基站,以满足公共区域通信需求,基站天线可设置在建筑物顶部或在空旷地区建设铁塔,前者应预留30平方米的机房,后者应预留80平方米地块建造机房,基站天线与预留机房或地块间距应控制在100米以内,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设过程中应配合运营商同步建设内部移动通信网络,以满足建筑物内部通信要求。
第十二条 环卫工程
一、园区内应按照园区产业布局要求确定建设合理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二、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km。
三、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园区中公共服务、休闲娱乐、商贸接待以及园区居民生活集居地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公共厕所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置标准要求;
(二)工业园区中生产、仓储物流等区域,公共厕所设置必须满足主、次干道每2.0 km长度设置一座厕所,支路每3 .0km长度设置一座厕所。公共厕所建设可采取独立和混合建设两种,但均必须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出入口应直接对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消防工程
一、工业园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10~12平方公里设置一处,建设用地面积为2400~4500㎡。
二、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园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园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园区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10~15m。
三、室外消火栓应沿园区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程
一、园区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公交专项规划,对公交需求进行研究,拟定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制定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细则。对公交需求较大的园区应编制园区公交专项规划。
二、应结合园区用地性质、客流量,建设公交首末站、中途站和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并留足发展余地。
三、园区公共交通首末站设置应与园区建设“三同步”,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其选址标准为:
(一)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二)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相邻近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转接之处;
(三)应充分考虑在居住小区临近区域设置首末站。2-3万人的居住区应建立公交首末站,首末站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首末站规划用地没有车辆标台数支持下确定用地面积时,该首末站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1-3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房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不包括餐厅,洗手间),4条及以上线路共用首末站站房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
(四)在延伸到园区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末端应建首末站。
四、结合园区道路建设,设置公交港湾中途站。其设置标准为:主干道上中途站站台长度不宜小于40米;次干道上中途站站台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公交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0米,公交站站距宜为500-800米。在道路平面交叉口的中途站应设置在出口道,离交口切点距离不宜小于80米。
第十五条 绿地工程
一、园区绿地建设规划应根据园区规模合理布局绿地,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类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40%;
(二)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系统,绿地率不宜小于20%,其中一般工业项目,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按相关专业要求设置防护带;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系统绿地率不应小于35%。
二、园区内应有1~2处综合性公园,街道游园及开放绿地应均匀分布。
三、园区绿化树种规划,应以乡土树种为重,速生与慢生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
四、鼓励园区企业、单位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特色绿化方式美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投资力度,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综合承载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快速推进。
第十七条 本指导性意见由合肥市建委、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 建 委
市规划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