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7.0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拟订的《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一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二○○八年六月)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确保全市农村公路(包括一般县道、乡村道路)“有路必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养护的主体与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把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乡村道日常养护纳入年度日常工作计划,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路面日常性病害处理、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村道路中,水泥路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沥青路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砂石路等未铺装路面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市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以县道5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元/公里·年的标准从交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的标准执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3.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应当逐年增加。
4.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日常开支等分别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养分离与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公司。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应结合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