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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8]74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

  四、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

  五、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

  六、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

  七、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

  八、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

  九、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

  十、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

  十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

  十三、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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