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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38号
【发布日期】 2008.06.27 【实施日期】 2008.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3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省、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确定。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方式包括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对各县、区主要采取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成员单位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民生工程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考核以年终考核和综合督查两种形式进行;对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以年终考核的形式进行。综合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年终考核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

  单项考核由市牵头实施部门根据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80分,单项考核20分。

  (一)综合考核(80分)

  1.基础工作(12分)

  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工作制度;按时按质完成报表(分析说明)报送任务;按月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2次);建立基础信息和档案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2.资金管理(10分)

  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透明;对发放到个人的资金,实行三榜公示、打卡发放;严格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序时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3.政策落实(58分)

  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民生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改进存在问题。市民生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实施项目和目标责任书,逐项设置相关指标,采取年终考核和综合督查形式,对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完成目标的,得基准分,未完成目标和发现问题的,作扣分处理。

  (二)单项考核(20分)

  由市牵头实施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将各县、区(开发区)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结果,列入单项考核的评分因素,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扣减相应项目单项考核得分。

  第七条 对各成员单位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综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6分)。成立民生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设有民生工程联络员,由专人负责民生工程工作。

  2.报表信息(20分)。按时按质完成报表报送任务;定期报送工程实施进度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牵头实施部门每月,监督部门每季度)向市民生办报送简报信息;牵头实施部门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民生工程。

  3.综合管理(10分)。建立基础信息和档案资料库;参加民生工程会议;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

  4.实施方案(10分)。牵头或参与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5.实施效果(34分)。以省、市民生工程考核督查情况为依据,完成市对县、区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得基准分(监督部门按平均分计分)。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在上级考核检查中被发现有问题而扣减市级考核分数的,相应扣减牵头部门考评得分。民生工程项目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除牵头实施部门的得分。

  6.监督检查(20分)。定期开展单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牵头实施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部门不少于3次),认真开展年度单项考核,及时改进存在问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额外加分(总分不超过6分):

  1.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的;

  2.受到上级表彰的;

  3报送的民生工程信息被省民生办采用的。

  第九条 民生工程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补工作经费。将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及政风评议评分基数。

  第十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办按年度民生工程实施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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