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5〕49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菲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汪菲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但玉 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涂玉蓝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胡丽娜 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尹琳颖 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优梅 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敏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建忠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玉辉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
穆越 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郑霄 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