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教策[2008]132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汛期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
(教策〔2008〕132号)
各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近日来,我省各地普降暴雨,江河湖渠水位急速上涨,给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和中小学生上下学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切实保障中小学学生安全,减少因汛期灾害导致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汛期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教内电〔2008〕46号)精神,现就汛期中小学安全工作预警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当前汛期中小学安全工作,要将保障学校汛期安全,当成压倒一切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实行一把手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视汛期形势发展,完善并及时启动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二、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策〔2008〕127号)精神,各学校要立即对校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学校周边有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塌方等危险的,要立即采取转移师生、短期放假等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学校校舍有安全隐患的或可能有安全隐患的,无论是否属于危房,无论何种等级危房,一律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
三、根据汛期发展情况,学校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学校调课、提前放暑假等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本学期课程没有上完的,均可先放假,等汛期过后再适时补课、补考,完成教学计划。
四、认真做好中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组织工作,各校带队校长、老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预防溺水、交通、饮食等事故发生。
五、各单位对校舍排查的情况和汛期安全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及时传达本预警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各中小学安全度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