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53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科学岛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53号)
合肥科学岛实验中学: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继续执行原学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校董[2008]第01号)收悉。
你校为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管理的民办学校,自2007年秋季招生以来,执行合肥市物价局合价费[2007]1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全日制、寄宿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上一学年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学校实际,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小学:每生每学期学费3100元;住宿费700元。
二、初中:每生每学期学费3600元;住宿费700元。
三、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500元,住宿费700元。
四、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五、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六、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