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8]36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实施日期】 2008.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8〕3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3日
关于加强我市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的归口管理,规范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重大外事事项报市委、市政府及省主管部门审批。
2、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管理,形成由外事部门牵头,外经、外贸、招商、外宣、涉外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对外的工作格局。
二、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外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外事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在市外事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承办全市外事事项综合归口管理工作。各县、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县、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县、区外事事项综合归口管理工作;市直各涉外部门及其内设涉外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市级领导出访团计划安排
1、每年的市级领导出访安排,先由市外侨办根据全市招商引资和对外交流任务,会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办公厅在上年底就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和出访任务征求有关领导的意见后,拟定市级团组出访计划建议,提请市外事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市级领导的出访原则上按当年市外事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计划,由市外侨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因公出访的审批权限
1、副市级以上领导因公出访,由市政府行文上报省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副县级以上人员因公出访,由其主管部门报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因公出访,由其主管部门报市外侨办审批。
4、我市人员参加跨地区出国(境)团组需按规定先履行报名审批程序。
5、我市因公出访严格按报批程序办理(见附件一、附件二)。出访报批件要有详细日程活动方案。
五、因公出访的管理要求
1、本着“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要求,我市因公出访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任务,做到“为发展而出国(境)”。每个出国团组一般不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必须按批准方案出访,不得绕道,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2、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既不得接受国内或境外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同一单位(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在出访活动中要注重节俭,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组团出访。
3、凡参加我省以外单位组团出访的均需按规定征求省外办意见。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直属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根据文件要求,也要征求省外办意见。对不符合外事规定的参团人员,市外侨办将不予确认。
4、坚持因公出访团组的外事教育制度。派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及财务纪律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率先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访的各项规定;市外侨办负责出国人员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5、坚持出访考察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完成出访任务一周内,必须如实把公务出访情况向市外侨办和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6、因公出访实行事先审核制。申报单位的出访意向先经市外侨办审核同意后,再履行政府审批程序。
7、严格经费预算和核销。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出访计划安排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国家统一出国(境)开支标准,在出国(境)预算内核销团组经费。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8、因公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境)7天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侨办统一保管。
六、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的审批权限
1、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由省外办发出邀请并报外交部备案。
2、邀请外国政府司局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除记者外的其他人员来访,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市政府批准。
七、涉外接待工作
1、市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市外侨办统筹安排。
2、凡需请市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申请单位应根据来访团组的性质、来访人员情况,提前向市外侨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来访团组的相关背景材料,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由其确定出席外事活动的领导名单,并及时通知市外侨办。
3、市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具体礼宾事项和相关工作由市外侨办负责。参加外事活动的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场所。如需市领导正式讲话,申请单位应提前准备好代拟稿,送市外侨办审核后上报。
4、市领导涉外活动由合肥晚报、市电视台、市电台进行报道。市领导会见外宾活动的报道由市外侨办通知新闻单位,并向新闻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5、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出访一般由合肥晚报报道一次,其他市领导出访的报道视情而定。
6、市领导出席外事活动,一般不主动向外宾赠送礼品,如对方向我赠送,可适当回赠一些有纪念意义、有地方特色的礼品和宣传介绍合肥有关情况的资料。礼品和有关资料由市外侨办会同市接待办负责准备。
附件一:合肥市市级领导因公出访酝酿流程(略)
合肥市市级领导因公出访审批流程(略)
附件二:合肥市因公出访酝酿流程(略)
合肥市因公出访审批流程(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