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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18   阅读:

发文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运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制定了《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经2021年第三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工作指南》是规范全省道路运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增强履职能力的基础性制度文件,目的是为全省道路运政执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基础。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学习,将《工作指南》的要求贯穿于日常道路运政执法工作中。

二、严格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评议考核、交叉检查等形式了解各地执行情况,并纳入对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及时反馈问题。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政执法监督处反馈,为下一步总结、修订《工作指南》提供实践依据(联系人:胡宗平;联系电话:0791-86562509)。

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道路运政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作指南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执法责任层级,依法开展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智慧手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常态化执法要求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常态化的执法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跨区域执法的推进。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执法工作实际,编制年度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年度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区域、频次、时段等。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道路客运、道路货运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每年度做到全覆盖检查。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前,应当先对本辖区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本辖区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违法行为及非法营运的发生地、运行线路等,建立本辖区执法检查基础信息表(式样见附件1),并及时动态调整,根据信息表有针对性的进行执法检查。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在本辖区内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的执法检查工作,一个月之内要对信息表中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实行全覆盖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应当填写《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台账》(附件2),台账保存期限自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因举报、投诉、移送或者上级机关布置,需要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等)的,应当在专项执法文件要求的期间内完成对执法检查基础信息表中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全覆盖检查。

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在形成执法检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或者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等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包括普通货运、危险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包括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等)以及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律使用《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案件,杜绝系统外办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检查情况与问题处理结果应当上传相应的“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设立法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法制审核职责,明确法制审核清单。其中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应当对案件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裁量标准、执法文书等全面审核,严禁仅填写“拟同意”等简单意见。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须着装整齐,佩带好执法标志,规范文明用语,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由。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本次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专业法律、执法业务、执法风纪等内容培训,制定每年的培训计划,注重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二)2名以上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三)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使用普通话;

(三)表达内容通俗易懂、合法准确;

(四)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高速公路的道路运政执法检查,仅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使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省原道路运政执法管理文件中有关行政检查要求与本工作指南不符的,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南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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