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六安军分区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六政〔2008〕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军分区
关于做好驻军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武部:
做好新形势下驻军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事关部队建设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得力举措,切实为驻军部队解除后顾之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皖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市、县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军分区(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军分区政治部(人武部政工科),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二、 职责区分
驻六安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原则上以部队干部工作所在地实行属地安置。师以上单位机关干部随军家属由市直单位负责安置;师以下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可在县区相关单位安置。组织、人事部门对管理权限内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调动进行相应安排;原在企业单位工作、下岗或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其本人有就业愿望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市场就业的方式进行安置,并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对部队干部子女就学工作进行安排;民政部门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机关要积极做好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的协调工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一)对随军或随调前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部队干部家属,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公务员调转任及事业单位调动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对口原则,安置到性质相同、工作相近的单位工作。
(二)对在企业单位工作或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1、随军或随调前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协调在相同或相近行业就业。
2、对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驻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与地方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部门每年举办1—2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帮助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3、建立未安置无收入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制度。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非个人原因未安排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经逐级审查批准,从2008年8月1日起,由所在县区按当地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用于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是:符合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条件的,本人应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部队根据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后,填写《干部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县区人武部一份 、县区双拥办二份,经县区双拥办初审后,报县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据实拨付,由双拥办及时将资金按核准数量划拨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初列入所在县区财政预算。随军家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1)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的;(2)已实现就业的;(3)有固定收入的;(4)配偶转业以及不再享受随军家属待遇的。
(三)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级以上表彰或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的干部随军家属,应予以重点照顾安排,确保就业;有工作需随调的,应优先安排。
(四)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对自愿登记失业的,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卫生部门免收首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五)用人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合理确定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及时安排随军家属上岗。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
(六)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办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执行。社会保险关系军地接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后联字第45号)执行。
四、 军队干部子女就学安排
(一)应就近安排1—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部队干部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部队干部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幼儿园接受教育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学校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二)部队干部因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属高中教育阶段的,按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部队干部子女符合借读条件需借读的,学校可酌情免收借读费用。
(三)部队干部子女参加中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 检查评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做好就业就学工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纠正。要把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县(区)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