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8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育英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23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中等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育英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23号)

合肥育英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为改善办学条件,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学校近年来增加了教育教学设备等硬件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成本测算,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标准班学费每生每学期2000元,小班(32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4000元。学生进入上述班级学习,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行规定。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