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24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24号)
合肥西苑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西苑中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为蜀山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初中学历教育。为改善办学条件,你校新建教学大楼。为增加办学特色,开设小班教学,学校投资较大,生均培养成本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范学校收费,经成本测算,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标准班级(64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2300元,小班(38人/班)学费每生每学期3900元。学生进入上述班级学习,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行规定。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统一收取。收取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