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33号
【发布日期】 2008.06.11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中等教育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剑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233号)
合肥剑桥学校: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请求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合剑字[2008]21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日制普通高中教育。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拟从2008年秋季高一新生开始部分实行“小班”教学,加上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普通班(班额不超过60人)学费每生每学期3000元,小班(班额不超过36人)学费每生每学期4000元。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