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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21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自然资矿保函〔2025〕41号

施行日期2025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地质资料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科研科普等方面具有重要基础性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以下简称“1号文”)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4号,以下简称“4号文”),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汇交管理义务

在安徽省省域范围内开展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之外的各类地质工作,其形成的地质资料(含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向安徽省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馆”)汇交。汇交人要严格按照部1号文和4号文相关要求、指定流程、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并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汇交人应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确保其在汇交前的安全妥善保管。省馆负责地质资料验收工作,对实物地质资料未通过验收以及成果、原始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分别由省馆通知汇交人于30个工作日和4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汇交验收。


二、 明确特殊情形处理

对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由汇交人向省馆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省馆审查确认后,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信息。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需提前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方可撤销项目应汇交信息。对因矿山长期停工停产或矿业权人企业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联系到汇交人提交地质资料的,由矿业权所在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省厅委托省馆审查确认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撤销该项目应汇交信息。


三、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省馆软硬件建设,夯实馆藏基础,切实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积极推动地质资料数字化转型升级,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共享服务系统,及时主动公开馆藏地质资料服务目录信息,做好地质资料网络订单服务和全国数字岩心平台安徽节点的建设与数据维护。积极围绕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等需求,开展地质资料集成研究和二次开发,提供定制化专题产品服务,落实常态化筛选出让勘查区块工作机制,增强地质资料服务省厅中心工作能力。强化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制度建设,完善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流程,认真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探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服务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城市发展需要,防控地质安全风险。


四、 建立汇交监管机制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内矿业权人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各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建立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厅矿保处、地勘处、矿权处和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每季度向省馆提供全省矿业权项目信息以及省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省馆应及时对相关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按季度向省厅报告全省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并对临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进行提醒,适时开展线上或实地指导,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汇交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信用惩戒。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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