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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21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05日

时效性2025年04月05日生效

发文字号皖水监督〔2025〕20号

施行日期2025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5日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工商注册,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管人员。


第四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我省实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管理部门,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基建局”)承担考核管理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安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使用水利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证书有效期3年。


第八条 省水利厅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网”)及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安管人员进行考核管理。

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注册、员工登记、考核报名等申请;安管人员本人通过政务网提出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也可递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二章 考试和新取证管理



第九条 省基建局在每年年初发布安全生产年度考试计划,并在考试20个工作日前发布考试通知,明确考试报名事项、考试时间、考点安排、联系方式和考试纪律等内容。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考试使用水利部制定发布的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试采取计算机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满分100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有效期1年。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类别)并经注册的人员,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试合格人员,申领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申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三)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省水利厅应当自证书申领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证书申领条件的,核发证书;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为提高考核管理工作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安管人员可通过其受聘的施工企业统一报名参加考试,同时提交申领证书材料。

省水利厅在考试后的10日内公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同步核发电子证书。自公示之日起,安管人员可通过政务网下载领取证书。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应加强考试管理,对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纪律、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的,取消考试成绩。

第三章 证书延续、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延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连续3年内每年度不少于12个学时;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未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证书有效期内未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30日前通过其受聘的施工企业从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证书延续材料:

(一)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省水利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公示名单,安管人员本人即可通过政务网自行办理证书延续。

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通过其受聘的施工企业提出证书变更申请,从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个人信息改变、工作调动等需变更证书的,由安管人员本人通过政务网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证明材料;

(二)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第二十条 安管人员在申请证书变更时,考核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应向新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停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注销证书的,由安管人员本人通过政务网提出证书注销申请,提交证书注销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或采用委托培训机构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

施工单位应详细、准确做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在安管人员考核中如实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省水利厅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省水利厅依法撤销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省水利厅依法撤销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管人员对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省水利厅应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安全生产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安全生产文件的人员;

(四)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对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管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撤销、暂扣或吊销证书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应依法处理,或将有关责任情况报送其考核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安管人员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省水利厅、省基建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核发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证书的;

(二)对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证书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建函〔2016〕11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建函〔2018〕108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延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安〔202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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