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209号
【发布日期】 2008.05.30 【实施日期】 2008.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城市再生水试行价格的通知
(合价服[2008]209号)
市排水办公室: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再生水政策,参照兄弟省、市再生水价格水平,结合我市再生水利用初步实践,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再生水,特提出我市再生水试行价格意见:
一、按照处理工艺的设备配置,达到城市生活杂用水标准的,并以管道输送方式供应的城市再生水,不分用户性质,试行价格为0.45元/立方米(按照合肥中水厂的生产运营成本0.4162元/立方米加5%利润和一定的税金)。
二、用于城市公共公益事业的再生水,其价格仍然按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