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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8]116号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8.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合劳社秘[2008]116号)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我市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的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医疗救助办法。

  一、 困难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包括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的救助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救助:月养老金在88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异地转院(诊)、急诊抢救住院等治疗的,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包括特殊病门诊的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可按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的50%申请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为6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一个年度内,住院个人支付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含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和特殊病门诊的起付标准),超过个人年养老金收入的25%以上的部分,按85%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的救助包括:

  1、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因肾透析门诊和肾移植术后门诊个人支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因肾透析门诊和肾移植术后门诊个人支付的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

  三、救助对象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凭社会保障卡、及上年度住院的出院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特殊病门诊的结算单、医疗费发票等,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救助。其中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增加一次办理救助时间。

  四、企业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体弱多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自行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原《关于批转〈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4]6号)、《合肥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合医改[2005]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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