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8]32号
【发布日期】 2008.05.23 【实施日期】 2008.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纪检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合办〔2008〕32号)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监督,保证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一、严禁违反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的政策规定、部署安排等要求进行操作;
二、严禁泄露酝酿、讨论交流轮岗工作情况,散布、传播妨碍或干扰交流轮岗工作的言论;
三、严禁隐瞒或歪曲交流轮岗人选、职位的真实信息;
四、严禁不经集体研究推荐、上报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
五、严禁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六、严禁因组织不严、执行不力而影响交流轮岗工作正常开展或将矛盾上交;
七、严禁为交流轮岗人选说情、打招呼,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交流轮岗工作;
八、严禁交流轮岗人选拉关系、跑职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
九、严禁以任何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拖延相关手续办理;
十、严禁不按时报到,不按要求交接工作和私带公用物品。
严格执行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以上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交流轮岗对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免职或降职使用,非领导职务人员降级使用,并调离现岗位;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而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决定的后备干部,取消后备干部资格,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不是后备干部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超过15天的,视为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