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205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自备水源)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价费[2008]205号)
市建设委员会:
根据合政办秘[2008]11号文件通知精神和“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查考核的要求,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合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仍按市物价局、市建委合价费字[1996]23规定收取。
二、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按市物价局合价费[2007]178号文执行。
三、对工业企业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节能减排,应给予奖励;对经市政府审定的特困企业,可给予减缓照顾。
四、具体征收方法、减免政策及有关事项由你委会同有关部门研定。上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请做好宣传解释及稳定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