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8]30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务活动中所接受赠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办〔2008〕30号)
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公务活动中所接受赠品的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合肥市公务活动中所接受赠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活动、友好往来中赠品的管理,确保赠品的完好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赠品是指我市在外事活动中和国内公务往来中所接受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和历史凭证作用的珍贵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条 珍贵赠品是一种特殊载体的档案,也是国家档案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四条 珍贵赠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陈列,确保完好无损。
第五条 珍贵赠品范围包括:
(一)各级领导机关或领导视察我市工作,为我市所写题词、签名和赠送的书画。
(二)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友人赠送我市的礼品和纪念品,包括名人字画、纪念章、工艺品等。
(三)国内兄弟城市、经济组织、机关、社会团体赠送我市的礼品和纪念品,包括名人字画、工艺品等。
(四)合肥籍的著名人士、知名人士赠送家乡的书画、纪念品等。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负责境内的各项公务活动中赠品的接收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境外的各项友好往来中赠品的接收工作。市档案局(馆)负责赠品的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七条 赠品应在接收后一个月内由经办人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将赠品损坏、留存或转送他人,档案室应就赠品的赠送时间、内容等编写文字说明。
第八条 有关单位、部门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向市档案局(馆)移交所保管的珍贵赠品及相关文字说明,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九条 市档案局(馆)对接收的珍贵赠品进行科学分类,并整理编目,有序存放;要定期核对,账物一致;库房要保持整洁,定期除尘,确保安全。
第十条 珍贵赠品必须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原则上只能使用影音复制件。确需借用原件的,经市委秘书长批准后,市档案局(馆)方可借出,归还时必须仔细检查,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市档案局(馆)应利用在展览大厅固定陈列、拍照汇编成册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展示,充分发挥其直观教育作用,体现历史价值。
第十一条 对在珍贵赠品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以个人名义向市档案局(馆)捐献珍贵赠品的,由市档案局(馆)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由市档案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一)造成珍贵赠品损坏、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档案局(馆)移交的;
(三)部门或个人将珍贵赠品据为己有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