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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3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8]5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6 【实施日期】 2008.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开展前期土地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称,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作其他用途。市土地储备中心获得银行贷款后,应及时将贷款合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报批费、拆迁管理费等与土地前期熟化有关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有土地补偿费用按市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执行。特殊宗地确需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所需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规划、设计、评估、审计、测绘费用以及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参照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分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中的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做好土地收储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收支计划。如需要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市财政部门相应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年底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宗地支出详细情况。市财政部门委托信誉良好、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由市财政部门先行结算征地报批费用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宗地上市交易且出让价款全部缴清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征地成本支出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收储,并将所签订的土地收购(回)合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宗地上市交易且出让价款全部缴清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年底按宗地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储备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虚增加土地开发成本、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及提高标准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5日印发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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