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政秘〔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提请审批〈芜马城市组群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皖北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合肥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建规〔2017〕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芜马城市组群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皖北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合肥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落实《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有关要求,推动芜马城市组群、皖北城镇群、合肥都市圈加快发展,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中心城市能级,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 要加强区域内各城镇统筹协调发展,按照区域统筹、合作共赢的总体要求,深化区域合作,拓展合作空间,促进区域一体化建设。
四、 要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高效、完善、安全的交通、水利、综合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系统。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加强区域性防灾和流域防洪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在内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 要严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选择建设开发区域和建设方式,严格执行限建区和禁建区管制措施,切实落实空间分区管制要求。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对区域生态廊道以及水源地、湿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 要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立相关城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规划执行协调小组,协调推进跨市域重要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深入谋划规划实施工作,协调区域内各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区域重要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规划》做好下一层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