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08]6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3 【实施日期】 2008.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市30万吨电解铝节能减排项目电价优惠政策的函
(皖价商函〔2008〕64号)
合肥市政府:
你市《关于给予30万吨电解铝节能减排项目电价优惠政策的请示》(合政〔2008〕10号)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免收省级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关于项目购网电价格优惠问题。目前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全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2007年12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规定:一律取消对电解铝行业的优惠电价,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因此,目前对你市电解铝购网电价格实行优惠条件不具备,今后国家电价政策如有变动,我局将积极予以争取。
三、项目采用自备电厂模式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同意积极配合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如获批同意采取自备电厂模式,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问题,请你市与省电力公司协商,我局参与协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