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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残联[2008]32号
【发布日期】 2008.05.08 【实施日期】 2008.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残联〔2008〕32号)

各县区残联,各县区宣传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法院、检察院,各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依据中发〔2008〕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省残联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2008年实施方案》,希望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贯彻“意见”精神,宣传法律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8年4月5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各县区要把深入贯彻“意见”当作当前首要任务,深刻领会“意见”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2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此法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权的生动体现。各县区要认真学习、掌握其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县区应以全国助残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活动为契机,组织宣传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报道有关残疾人维权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弘扬扶弱助残的良好风尚。

二、开展执法调研,督查贯彻落实。各县区人大、政协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区残联要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充实、完善县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人员,通过司法咨询热线、信访接待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各县区残联、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维权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四、提供法律服务,做好司法救助。各县区司法部门、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之一,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各县区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将司法救助落到实处。要尽量方便残疾人诉讼,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定审理期限内要快审快结,要加大对残疾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力度,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并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

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权益。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实施方案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委宣传部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 肥 市 公 安 局
合 肥 市 司 法 局
合肥市政协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八日

2008年合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实施方案

2008年,残疾人“法律求助维权行动”应以充实、完美“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中心”服务机构,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有效救助,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和培训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等为重点,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制定《2008年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实施方案》。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广泛宣传。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其印成册,从而加大宣传力度。

二、各县区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整合提高“12348”服务热线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县根据本地实际降低门槛,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

三、各县区法院要充分发挥“涉残疾人案件巡回法庭”的作用,并按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残疾人法制宣传系列活动。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报道残疾人维权案例,营造出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

五、各县区残联应搜集、整理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收集有关残疾人维权的典型案例。

六、各县区残联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一次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全面自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开展对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七、各县区残联、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市残联、司法部门今年举办一期由各县区残联、开发区维权骨干组成的业务培训班,县区也应对乡镇、街道及社区残联工作人员,协(助)理员进行培训。

八、各县区应在6月底制定实施方案,在12月前上报2008年办理的法律救助维权案件的相关信息、数据,及时于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行动”的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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