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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公[2008]31号
【发布日期】 2008.05.08 【实施日期】 2008.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的通知
(合建公[2008]3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市政公用管理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大建设市政工程竣工移交办法

为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工作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专业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三)交通设施、供电设施、卫生保洁、绿化管养,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移交内容
对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市、区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按规划道路性质等级划分,市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快速路、主干道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路灯、排水设施进行接收管理,区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区域内次干道、支路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接收管理。
三、移交条件
(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至施工图阶段)、桥梁建设全过程和工程的分类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接管单位进行移交管理前的现场验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遗留问题的整改并接受接收管理单位的复验,设施具备运行、养护管理条件。桥梁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有资质的检测评定机构作出质量检测合格评定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分类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收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四、工程移交程序
(一)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2日内,建设单位可申请合肥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对已竣工市政工程分类移交。
(二)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过程中产生歧义,协商未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有争议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处理办法和截止日期,形成会议纪要备案。
(三)对工程验收结果无异议,建设单位与接收管理单位签定《移交协议书》,自协议书签定之日市政设施起移交接收管理单位。
五、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一)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竣工一年质量回访制度。
(三)质量保修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四)工程竣工一年质量回访制度,由市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五)为确保施工单位对市政设施主体工程建设质量缺陷负责维修,5%质量保修金需由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共同监管,共同确认支付资金。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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