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5〕69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喻豪等2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喻豪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方四平 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姚炜耀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思远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童佳丽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杜媛媛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陈蓉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黄雪雪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丁启明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张湛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倪婷婷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王子琪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陈乔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苗心宇 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
胡金源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晴晴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付军 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
尹文超 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程兴旺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李艳 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杨旭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季振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钱礼华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
程伟 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