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农[2008]72号
【发布日期】 2008.04.30 【实施日期】 2008.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度水稻栽插机械、微型耕作机械和植保机动喷雾器购置补贴办法》的通知
(合农[2008]72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2008年度水稻栽插机械、微型耕作机械和植保机动喷雾器购置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2008年度水稻栽插机械、
微型耕作机械和植保机动喷雾器购置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水稻栽插机械、微型耕作机械和植保机动喷雾器列入2008年度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为此,特制定2008年度水稻栽插机械、微型耕作机械和机动喷雾器购置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合肥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补贴机具范围
2008年新购的具有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种植机械类水稻栽插机械(含手扶和乘坐两种)、微型耕作机械和植保机械类机动喷雾器(含背负式、单架或推车式和喷杆式)。
三、补贴要求和标准
(一)补贴要求:
1、申报补贴的机具须从《安徽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选择,且购机款不得超过省推广目录中的最高报价。
2、在补贴资金不足时,下列情况应予以优先补贴:市属按法定程序登记的农业病虫害防治合作组织,购置规模达5台以上机动喷雾器的;农机大户(种植大户)、农业部、省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购置水稻栽插机械的。
3、从事农机(含机动喷雾器)销售的经销商和经营户不得享受本方法所规定的购机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购微型耕作机械最高补贴标准为购机款的50%(含中央财政补贴);
2、机动喷雾器最高补贴标准为购机款的30%。
3、已享受中央、省级补贴的水稻栽插机械,由市财政按购机款10%的标准予以累加补贴。
四、补贴资金
1、今年共安排补贴资金45万元。
2、各县原则上应将补贴金额控制在10-13万元左右。
3、预留适当的市级核查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水稻栽植机械化技术培训。
五、补贴手续
1、申请补贴者需带购机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和《购机补贴申请表》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4份,到县区农委(农机局)登记,县区植保站参与审核。
2、登记日期为2008年元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3、申请补贴内容及资金由县区农委(农机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农委、财政局复核。
4、市农委、财政局复核确认后下拨补贴资金,由县区按“一卡通”方式兑付。
六、责任追究
购机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拨必须实事求是,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除全额收回已拨资金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