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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04.30
【实施日期】 2008.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后研究提出。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三、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四、市政府及其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政府合同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未经法律审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七、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八、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议和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合肥警备区负责人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数必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和专项工作的报告,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预算外资金安排;

(六)讨论决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业经济规划、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有关奖惩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有关材料必须经分管市长确认后,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市政府工作务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工作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出席。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内容涉及两位分管副市长以上的,应事先协调一致。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务虚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办部门和涉及部门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商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主持的受市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批,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具体规则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督查和目标管理考核
四十八、为确保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成立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的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年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方案,督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确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是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领导成员每年要列出1-2个专题进行深入调研,并亲自动手撰写调研报告,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市政府要把调研工作列为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下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五十五、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六、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五十九、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肥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市外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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