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4.30 【实施日期】 2008.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近期全市值班工作的通知
(合办〔2008〕23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发挥值班工作在应急处置、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近期全市值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安排。要坚持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政治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全面情况的机关干部参与值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上下联络顺畅、信息处理及时、工作高效运转。
二、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如出差、出访或去外地休假,要按规定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委总值班室。从5月1日起,各单位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带班领导对本单位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值班人员对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带班领导,重要工作要随时请示带班领导。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守岗位,加强领导。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确保紧急突发事件发现得早、处置得快、解决得好。凡发生地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紧急突发事件,带班领导要亲自指挥、及时处置,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得瞒报。重大事件要跟踪上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
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值班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值班期间脱岗、漏岗和误事现象的发生。值班室对接办的事项,要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处理快捷、回复及时。对因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不在岗及工作马虎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