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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04.24
【实施日期】 2008.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合肥市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市建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总工会 二00八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建设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一) 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建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管办、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的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农民工维权工作。
(二) 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级负责相关工作。市清欠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退还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工作;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维权的相关工作;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解工作;司法部门负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的招投标把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农民工维权正面舆论引导,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三) 建筑业企业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农民工投诉接访工作负总责。其中,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健全制度
(一) 建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联动机制。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窗口”应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各级农民工维权“窗口”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身份认证综合管理)监管力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核实工资发放未落实的不放过,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不放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应急预案制度未建立的不放过。
(二) 建立建筑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建设造价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市场人工费信息,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三) 建立监控和督察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监控和督察制度,及时发现各种拖欠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四)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筑企业应建立“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筑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
(五) 建立处罚联动机制。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直到问题妥善解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农民工维权“窗口”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队伍和维权“窗口”建设,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二)主动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企业的培养和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大力推进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农民工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对未履行培训义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管理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监督建筑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加大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力度。
工会组织应加大建筑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的力度,指导建筑企业工会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文化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
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时,信访、维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化解矛盾。
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团,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强化宣传
新闻单位应高度关注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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