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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0-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教职[2008]76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200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2008]76号)

各县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和谐合肥建设,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1、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合肥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统计上报时应使用规范校名,一校多名的应在括号中分别列明。

2、认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2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3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中职学校按省教育厅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城市家庭困难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与资助经费分担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按月存入学生银行储蓄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政府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组织管理与认定程序

(一)组织管理

市(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认定资助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均应予公示。

(二)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评议小组评议→领导小组认定→公示→上报。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年8月份,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材料。

学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教秘〔2007〕564号文件和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项统计信息。

因各种原因辍学、休学、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必须及时报上级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五、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每学期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须及时做出调整。

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校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责令学校予以纠正,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依照本方案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规程。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专业



年级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经济
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 庭
年收入

人 均
年收入

申请
助学
金的
主要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
审核
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
审核
意见

公示
结果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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