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农[2008]5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2 【实施日期】 2008.04.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合农[2008]52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精神,按照“扩大种植面积,集中连片发展,提升规模档次,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发展要求,特制定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我市范围内由个人、农户及其它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利用财政性以外资金,按照市无公害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相对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食用菌设施栽培小区均为奖补的对象。
二、奖补范围
(一)在全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框架内,由各县区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建设地点。既要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又要鼓励蔬菜设施栽培快速成规模的乡镇。各县区蔬菜设施栽培重点建设区域为:肥东县:牌坊乡;肥西县:上派镇;长丰县:下塘镇;包河区:大圩镇;庐阳区:三十岗乡;瑶海区:磨店乡;蜀山区:南岗镇。
(二)纳入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的乡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合肥市蔬菜种植区域规划;2、乡镇制定“十一五”设施园艺发展规划及2007和2008年度实施计划,并着手组织实施;3、蔬菜生产面积较大,近三年来新发展并经市验收合格的设施栽培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品种及规模优势;4、现有群众基础较好,专业技术力量较强;5、大棚必须是2007年7月1日后新建的。老基地大棚的间插改造、新旧混杂的一律不享受奖补。
三、建设标准
(一)棚室建设标准
1、大棚类型:市财政只对日光温室大棚、钢架大棚实行奖补。
2、大棚面积: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所在基地面积300亩以上,核心区大棚棚内净面积必须达到:钢架大棚面积70亩以上;日光温室大棚40亩以上。在同一小区兼有上述两种以上大棚的,按照钢架大棚、日光温室大棚一定比例折算。小区相对集中连片,片间间距不超过500米。
3、建棚标准。新建大棚材质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大棚跨度在6M以上。钢架大棚棚架间距最大不超过0.8m,钢架大棚,连接棚架的横拉杆不少于3排。
4、小区建设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周边3000m以内不得有排放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污染源,灌溉水源要远离污染源。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小区必须达到已建大棚棚膜完全覆盖、棚内蔬菜按标准要求全部种植。
2、加强对小区配套技术服务。为吸引外地蔬菜技术人员来我市进行技术指导,切实加强对种植农户的技术培训和支持。对2007年7月1日以后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小区,以乡镇为单位,牵头聘请市外技术人员常年驻点指导生产,根据所签定的技术劳务合同,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3、以县区或乡镇为单位,逐步建立蔬菜农残检测室,加强蔬菜生产产地和产品检测,农残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每个小区内栽培主导品种不超过3个,加强蔬菜、食用菌品种和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鼓励引进名特优稀新品种。
5、小区内必须按照无公害标准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三高”农药。
6、小区必须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基地名称、建设起止时间、建设内容、种植标准、种植内容、投入品监管、技术负责人等。
7、小区必须建设配套必要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面积及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小区分类型按面积予以奖补,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亩-150亩,每亩补助2500元;集中连片150亩-300亩的,每亩补助3500元;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五、奖补程序
(一)各县区农委、财政局根据本文件要求联合行文,于2008年5月20前,将编制好的设施栽培小区、商品育苗企业项目文本(《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申报到市农委、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市农委、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标准集中评审,并下文批复。
(二)各县区农委、财政局,对在批准范围内,建成完工并投入生产的设施栽培小区向市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农委、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申请的先后分批进行验收,自2008年10月起分批验收。对已通过验收的小区,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补资金。商品育苗企业评审验收及奖补与以上同步进行。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建设、技术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使用。市农委、财政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